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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什么机构

2023-08-11 17:11
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结合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干部教育的专长,研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文章目录:

  1.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什么机构
  2.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靠谱吗
  3. 1996年有一年制的职工高中吗
  4.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的工商管理高级证书有用吗?
  5. 中国职工电话教育中心伊春分中心到底有没有
  6. 教育部门认可的刊物都有什么
  7.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证书合法吗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共多少章

一、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什么机构

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结合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干部教育的专长,研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等政治理论、工会业务、涉及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经济管理及领导能力等知识,增强各级干部熟悉工作特点和驾驭工作大局的能力等。
一、办教育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激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二、教育机构申请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明念虚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高汪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靠谱吗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靠谱。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公开信息显示,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是下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中心筹建于1983年,1986年7月正式通过工商部门认证,是全国唯一一家做网络安全培训的事业单位。

三、1996年有一年制的职工高中吗

1996年确实有一年制的职工高中。职工高中是为满足工人、职员等社会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教育形式。通常采用非全日制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学习。一年制的职工高中是一种较为短暂的教育形式,主要针对那些已经参加工作但想要提高自己学历的人群。因为只需要一年的时间,所以相对来说比较适合那些时间紧张的人士。1996年,中国的职工高中教育已经比较普及,许多人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自己的学业,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1996年是中国职工教育改革的关键年份,当时确实推出了一些为期一年的职工高中培训班。这些班级旨在帮助职工提高自身学历和素质水平。与此同时,职工高中的专业设置也更加实际,在银行、工矿、医药等领域推出了不同的职业课程。职工高中教育的推出让更多的中职生和职工有了进一步提高学历和职业技能的机会,也为中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提供了事实基础。

1996年,中国职工教育经历了改革和调整,其中包括职工高中教育的改革。在这一年,中国正式取消了职工高中一年制的教育形式,改为实行两年制的职工高中教育。具体来说,1996年开始实施的职工高中教育,要求学员在两年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学业,通过考试后方可毕业。这一改革措施旨在提高职工教育质量,促进职工技能的提升和职业发展的进步。因此,1996年并没有一年制的职工高中教育形式。

四、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的工商管理高级证书有用吗?

有用。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的工商管理高级证书可以帮助您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更好地掌握管理技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发展前景。
工商管理高级证书是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旨在帮助学员提高管理能力,更好地掌握管理技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发展前景。

五、中国职工电话教育中心伊春分中心到底有没有

有。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丛灶拆中心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二级事业单位,中国职工电话教育中心伊春分中心有的。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渗枣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由全国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从事职工教育、职业辩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

六、教育部门认可的刊物都有什么

教育部门认可的刊物有以下五种:

1、《基础教育课程》杂志是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办的国家级正式刊物(月刊),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2004年1月创刊。

2、《中国职工教育》杂志是1993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创刊的全国职工教育综合性期刊,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中国工人报刊协会主办的全国职工教育类核心期刊。

3、《新教育时代》是新教育时代编辑部出版的杂志,旨在推广教育新理论、新经验,为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全面深入推动素质教育。

4、《艺术教育杂志》创办于巧消197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文化报社主办的国家级艺术罩明类核心期刊,国家一级艺术教育类大型期刊,每月一期。

5、《长春理工大学学报》是吉林省教育厅主管、长春理工大学主办、长春理工大学学报孝闷知编辑部编辑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以反映高校教学与科研成果为主。

七、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证书合法吗

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证书合法,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成立念扮于1986年,是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中心秉承着服务全国工会、服务全国职工的理念,在职工教育、职工文化传播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七条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旁氏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仔启灶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共多少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薯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帆慧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态手答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实习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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