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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2-12-07 15:25

  刑事案件开庭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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