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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被冤枉怎么办——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的申冤程序

2022-10-11 18:52

在湖北荆州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中,有两种西汉初年的法律文献,其中一种叫《奏谳书》。该书记录了22个人案件,是考察秦汉时期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手材料。那么什么是《奏谳书》呢?笼统的说,所谓奏谳就是中国古代对案件复审的称谓。在汉代法律案件从县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果廷尉还是不能决断,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条文,报请皇帝裁决,这就是汉朝的"奏谳"制度。张家山汉简中奏谳书的标题曾引起学界争论,因为有学者注意到了按照奏谳二字的含义来考察竹简上所记录的内容,很多内容并不完全符合这个定义。于是学界有学者认为“奏”和“谳”要分别看待汉朝文书,“奏”作为司法程序指向上级报告案情或判決结果汉朝文书,“谳”在汉代仅仅指疑狱的上谳,在秦代则是宽泛的向上请示事务之意,当作为司法程序时也不限于疑狱的上谳。“奏谳书”的篇题显然无法涵盖《奏谳书》的全部22则案例(参见鄔勖《篇题再议——以文书类型和案件性质的考察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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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记录了22个汉代时的司法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有比较详细的过程。从这些案例记载我们可以看到西汉初年的具体司法程序。比如《奏谳书》案例十七“黥城旦讲乞鞫”案,记录了一个身份是士伍,名字叫讲的申诉重审的人,在“秦始皇(秦王政)二年”四月的重审记录。我们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个汉代的“平冤录”。以此来了解汉代的申诉程序。 申冤者申诉的内容是: (申诉重审人讲)原来的职业是乐人,本来没有和无人爵男子毛共同谋划偷牛,雍县官吏却把我判处黥为城旦刑。这是提出要重审。重审申诉被受理后,负责审判的官吏首先要查阅原审的案卷。简文描述原审记录内容是:秦始皇(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癸亥日,雍县有一个名叫庆的亭长,用书信向县衙报案,书信上说:有个名叫毛的无爵男子在街上卖牛,经查问,有偷牛的嫌疑,请求审理定罪。在讯问时,毛供认讲是他偷牛的共同谋划人。审判的官吏审问了讲,讯问了证人处,然后得出结论: 讲和毛共同谋划偷牛。判处讲黥为城旦刑。从简文对复审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原审的结论是严刑拷打被告人而得到的。经对讲的后背查验,发现讲的背部笞打和捆绑的伤痕象手指那样大的有十三处,小的瘢痕交错重叠,从肩部到腰部,密密麻麻,不可胜数。可以确定“黥讲为城旦”属于一桩冤案。在查明事实后,得出结论,进行复审判决: “鞫之:讲不与毛谋盗牛,吏笞谅(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诬讲,昭、铫、敢、赐论失之,皆审。”这里包括四层意思: 1.重审结论:讲没有与毛共谋偷牛。 2.原审错误原因:原审官吏对毛进行严刑逼供,使毛不能忍受疼痛而违背事实供认讲是他偷牛的同谋者。3.对原审官吏的判决作出结论:县丞昭和令史铫、敢、赐的判决是错误的。 4.案件审结用语: “皆审”,即本案事实均已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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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冤案,被冤枉者在平反后就要给一定的善待和抚慰。最后简文记载把讲的城旦刑徒身份免除而作为隐官,安置在于县,允许自由婚配;因讲被判刑而受连坐已被卖为奴隶的讲的妻子、孩子,由县衙出钱赎回。因为黥刑的痕迹无法消失,讲不得不离开家乡做隐官。整个案件得以平反,事实得以澄清。但受害者的痛苦和巨大灾难是无法抚平的。简文记录案件重新审理的每一步详细过程。《奏谳书》的22个案例每一个案件的性质不尽一致,但所反映的司法程序都十分的详细。所以说这本书对今天研究汉代的司法程序非常的重要。同时这里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把每一个案件的详细过程详细记录下来,难道这些案例是用作司法审理的参考吗?如果是如此,那为什么又要随葬到墓中?种种谜团有待更多人去探讨挖掘。

参考文献

蔡万进《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3月

赵科学《一个完整的复审程序范例———汉司法简研究之一》,《华夏考古》 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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